法院判定「保障JYJ獨自從事演藝活動合法」..駁回SM假處分申請
首爾中央地方法院駁回了SM相對JYJ金在中,金俊秀,樸有天提出的假處分提出的異議申請及專屬效力停止假處分申請。
2月17日法院(首爾中央地方法院民事合議第50部 裁判長 崔成俊)告知SM相對JYJ成員提出的假處分異議申請及專屬效力停止假處分申請全部予以駁回。
就此JYJ成員和SM簽訂的合約屬於無效,因此法院曾判定的保障獨自進行演藝活動的法決定是合法和SM不能主張合約的有效性來妨礙JYJ成員的演藝活動這兩點變成公式化。
法院稱
▲這事件中專屬合約中藝人無自身獨自決定權,並規定遵守演藝經紀公司單方面指示屬於從屬型專屬合約;
▲JYJ成員在協商方面相比SM處於劣勢地位,不得不聽從SM;
▲為了減少投資風險,穩定的海外進軍等名分,像這種極端長期從屬型專屬合約並不能正當化;
▲長期專屬合約期間以外SM對JYJ成員舉手投足行使指揮,監督權的條款、過度的賠償條款都對此事件合約的從屬性起到強化作用,屬於對JYJ成員單方面的不利的條款,故法院宣告合約無效
另SM申請停止JYJ成員和CJes之間合約效力的案件法院稱
▲法院在2009年10月27日責令SM不得妨礙JYJ成員獨自進行演繹活動等假處分的事實分明的情況下, SM申請停止JYJ成員和CJes之間業務委託合約的效力與上述假處分決定正面作對的,是不能允許的,
▲現明確SM對JYJ成員的演藝活動無權行使專屬合約期限管理、監督權,駁回SM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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